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為了改善道路安全,香港實施「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某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任何駕駛者一旦違反交通事項,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或須繳付定額罰款,即會被記分。當被記的分數達到15分時,駕駛者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期,亦可能會被判處罰款,甚至監禁。

這個制度並不包括所有交通違例事項,只包括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五十多種違例事項。每項交通違例的記分,不論是否由同一宗事故所引起,都會作獨立計算。因此,記分會被累積計算。當駕駛者被記之分數在 8 分或以上,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詳列駕駛者所觸犯的違例事項,以及被記之分數紀錄。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便會收到法庭傳票,法庭可以取消他的駕駛資格一段時期。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交通違例事項及其懲罰列載於下表:

會被記分的違例駕駛事項

道路交通條例罪行的一般性質分數
1第 36(1) 條危險駕駛引致死亡10
3第 37(1) 條危險駕駛5
4第 38(1) 條不小心駕駛10
4A第 39 條在酒類的影響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10
4B第 39A 條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10
4C第 39B(6) 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10
5第 39C(15) 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同意化驗血液樣本3
5A第 41 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A 或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5
5B第 41 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10
6第 41 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10
7第 55(1) 條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5
8第 56(1) 條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3
9第 56(2) 條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3
10第 56(3) 條沒有報告意外3
11第 61 條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3
12第 11(1) 條橫過雙白綫5
13第 18 條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3
14第 31 條沒有讓斑馬綫上的行人先行3
2第 38(2) 條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10

請注意:以上列出的只是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部份交通違例事項。請瀏覽 這裡 ,查看所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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